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
关于印发《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》的通知
沪建建材〔2019〕765号
各有关单位:
为适应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,切实做好本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,进一步规范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的计算口径,现将新修订的《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计算细则》)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20年1月1日起,未完成施工图审图的项目可依据本《计算细则》进行计算。2020年7月1日前,《关于本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(试行)的通知》(沪建建材〔2016〕601号)中的附件内容可与本《计算细则》并行备选使用。并行期间,两个计算细则中的条文说明相互之间不可混用。
二、2020年7月1日起,《关于本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(试行)的通知》(沪建建材〔2016〕601号)废止,未完成施工图审图的项目依据本《计算细则》进行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。
三、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或装配率,应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中详细列明。装配式建筑中选用的可计入预制率、装配率指标计算的预制构件、内装部品(技术)类别,应在设计文件、指标计算书中明确(具体“技术工艺类别”的分类名称,详见附件《计算细则》表2),并在项目后期严格落实。
四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本《计算细则》核对装配式建筑指标,并将指标填写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上。对于达不到规定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的项目,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。
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